終戰與接收;琉球青年同志會
案據琉球民石底等呈稱:「竊石底等原籍琉球,平素討海為生。前日人統治時,曾在蘇澳一帶捕魚生活,光復後歸還原地。嗣以生活關係徑由代表陳情陳長官准予居留本省,從事捕魚工作。現因漁季已屆,石底等特組漁民團,並粘同漁民名冊乙份,參加貴社捕魚,以增加生產,伏乞賜准轉捕備查,質感公便之至」等情,據此。徑查石底等所稱各節尚屬實在,且該民等捕魚技術純熟,本社為發展漁業計,擬准予參加,以增生產,理合具文並粘同各名冊乙份,報請備查。
謹呈民政處處長周
保證責任蘇澳鎮漁業生產合作社 理事主席 游兆圭
附件一:陳情書
查本社為求漁業增產起見,在此漁業者不足以及捕魚之技術人員未得熟練之故,乃力謀羅致有經驗漁業者,增加生產,茲有日人統治時之琉球人,對於捕魚技術熟練,並以熱情於本省,貢獻參加發展,不特本社漁業甚幸,而琉球漁民亦甚幸。
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 日 蘇澳鎮漁業生產合作社
附件二:琉球漁民團乞准予參加合作社捕魚由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
琉字拾壹號民政處長周一鶚先生啟 為准予參加合作社捕魚以生產乞察准由 竊石底等原籍琉球,平素討海為生,前日人統治時,曾在蘇澳一帶捕魚生活,光復後歸還原地。嗣以生活關係,徑由代表陳情陳長官准予居留本省,從事捕魚工作。現因漁季已屆,石底等特組漁民團,並粘同漁民名冊一份(259人),參加貴社捕魚,以增加生產,伏乞賜准,轉請備查,實感公便之至。
謹呈蘇澳合作社理事主席 游金鐘 游兆圭 附呈漁民名冊一份
具呈人琉球漁民團負責人 石底加彌 大城新吉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四日
漁民團成立目的
查琉球島民為日本統治時,在臺灣五十餘年頁獻漁業甚久,因為今次世界大戰時,琉球島全體房屋受其破壞甚鉅,我等為要歸鄉,不幸琉球是孤島,如以各地歸鄉者之收容亦不得幸。我等漁民專心以捕魚為生活,並可得參加臺灣漁業之發展,以及增加生產為目的。蘇澳鎮漁業生產合作社所屬漁民團
章程一 本團稱為蘇澳鎮漁業生產合作社所屬琉球漁民團。
二 本團之業務受於蘇澳鎮漁業生產合作社之指導並監督。
三 本團辦事處置於蘇澳鎮南方澳一四八號石底加彌之宅。
四 本團置團長一名、副團長一名委員,並幹事書記若干名,團長認有必要之時可置顧問。
五 團長為本團之代表,總理代團務;副團長是補佐團長,若團長有事故時得代行職務。團長、副團長依委員推薦委員,受以團員中以熱情者推充之。委員關於本團重要事項之審議。幹事得受團長之委囑處理團務。書記處理本團一般事務,受團長之命免之。
六 本團置以庶務、會計二部,庶務是團員中關于各重要事項掌理之。
七 本團之維持費照團員並寄附金充之。
八 本團之會計年度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九 本團之團員各自相戒不得發生不法行為,若有生端之時,全體團員連帶負責之。
十 本團之團貝為要對中華民國貢獻產業並食糧問題,以為熱誠之琉球人組織之。
顧問 蘇澳鎮漁業合作社
常務理事 游金鐘 顧問 臺北市佐久間町三
琉球青年同志會代表 赤嶺親助
團 長 石底加彌蘇澳鎮南方澳一四八
副 團 長 大城新吉
幹事代表 平田芳子
書 記 官良英副
1946.11.04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
圖片來源:國史館臺灣文獻館
2006.07.13 南方澳文史館 廖大慶 著